[报税] 深度剖析海外资产之房产申报

| 2014-04-08 | 0 Comments

在这个忙碌的报税季节,海外资产申报一直困惑着很多人。尤其在2013年6月开始,海外资产申报需要提供更加详细的数据,的确让很多有海外资产的客户头疼。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一下,税局对海外资产申报中房产申报的规定。

[报税] 深度剖析海外资产之房产申报  Angela Hou请看我们的例子。

如果在中国拥有一栋成本为30万加币的房产,是否需要在海外资产T1135表中申报呢?

例一:如果此房产专用于度假物业;

税局规定海外资产申报不包括个人用途物业。何为个人用途的物业呢?个人用途的物业是指由纳税人拥有的 ,由纳税人或与纳税人相关的人主要用于个人和享受的目的。税局规定“主要”的意思是指50%以上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因为此房产主要用于个人和享受,在海外资产申报中不需要申报。

例二:如果此房产在2013年中出租8个月,并有合理的利润预期,个人使用剩下的4个月;

在这种情况下,出租时间超过了50%,不是主要用于个人和享受,需要在海外资产T1135表中申报。并且由此产生的租金收入需要报税。

例三:如果此房产在2013年出租了小部分时间,并无合理的利润预期,出租只是为了支付部分的房屋费用;

这时,如果没有合理的利润预期,纳税人只是支付部分的房屋费用,税局认为这种是个人使用。不需要在海外资产申报中填写。

例四:在中国有一个仓库,成本90万加币用于存储企业的库存,此仓库是否需要报呢?

用于积极的生意用途的房产,无需申报。如果此房产只是用于存储货物,属于积极的生意用途,不在海外资产的申报范围内。

例五:如果获得了50万加币的物业,首付为5万,其余为银行贷款,是否要报海外资产?

税局要求的是在一年内的任何一天只要海外资产成本加总超过10万加币就需申报。此房虽然首付5万,成本是否超过10万?对于新移民成本是指成为居民当日的市价。 如果成本超过10万,自住和用于积极生意用途的房地产除外,是需要申报的。

例六:如果纳税人签订购买合同,在中国购买50万加币的房产,支付首期5万,将在两年内建成,如果它是唯一的海外资产,必须报告吗?

对购房合同应进行审查,以确定何时纳税人取得的财产。如果该物业的业权尚未转移给纳税人,纳税人不必报告这一海外资产。

如有相关的问题,请立即来电咨询:416-880-8962 Angela Hou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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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tegory: 报税站, 移民心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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