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自住房申报】 自住房指定完,如何上税?
让我们再重温一下自住房指定的必要条件:
- 你本人,或配偶或前任配偶或同居配偶或18岁以下的孩子在一年内住过
- 真的要在这个房子里居家过日子住过,住多长时间税局没有规定
- 同一时间只能有一套房子被指定为自住房
为啥要指定自住房?不就是为了加拿大的福利:自住房增值的部分不用上税。如果一套房拥有的所有年份都是自住,并被指定为自住房,那么增值的所有部分都是免税的。如果有几套房,那又如何指定呢?在满足自住房指定要求的时候,很有可能是多个房产中的某个房产被部分指定为自住房。
如果一套房只有部分年份被指定为自住房,那应该如何上税呢?
下面直接上个例子来解释一下吧。
例如,2011年以$50万购买了A房并搬入居住,2018年以$130购入新房B,在2020年以$150万售出A房。在售出A房时,B房的价格在190万。
问:如何计算A房的增值?
A房:从2011年到2020年一共持有10年,总共增值$100万
B房:从2018年到2020年一共持有3年,总共增值$60万
如果A房和B房都满足自住房的要求,那应该指定哪个房为自住房哪?
因为B房的增值比较大,所有选择在2018年到2020年指定B房为自住房。
2011年到2017年指定A房为自住房,一共7年。2020年A房卖出后,增值:$100万($150万-$50万)。
免税部分:$100万*(7+1)/10 =$80万
剩下$20万增值的50%需要加入当年收入进行上税。
加拿大税局还是很体贴的。这个特殊的“+1原则”允许大家在同一年买入新房,又在同一年卖出旧房。自住房指定后神秘的“+1”原则就是这样运用的。
再上个例子:
问:2009年买入A房,当时约$36万。在2014再购入B房约$70万。如果A房现在价值$86万,B房现在价值$110万。如果在2020年准备卖出B房,应该指定A房还是B房为自住房呢?
答:如果两房都满足自住房的要求:
A房从2009年持有到2020年,拥有12年,涨了$50万 ($86万-$36万)
B房从2014年持有到2020年,拥有7年,涨了$40万 ($110万-$70万)
可以看出B房增值更多一点,B房如果在2020年卖出时,指定B房为自住房。
那A房的部分年份可以被指定为自住房,指定了B房的年份就不可以指定A房了。因为在某一年上有且仅有一套房子可以被指定为自住房。这样A房的部分增值需要上税。部分增值不是全部增值,部分增值的50%和当年的收入一起来计算税收。
问:部分上税的A房的房贷利息、地税、卖房产生的费用都能当费用进行抵扣吗?
答:房屋贷款和地税属于房屋持有期间的维护费用,在卖房时不可以抵扣。卖房产生的费用,包括卖房的经纪佣金,律师费,卖房前的装修费等,和买房时发生的费用是可以用来冲减A房增值的。
问: 何时申报自住房?
答:在卖房或者发生房屋用途转变时,2016年开始需要申报自住房。
特别提示:
*(税法新规)对2016年10月2日以后发生的房屋处置,如果纳税人在买房那年一年到头都是非税务居民,“+1原则”不适用。换句话说,如果买房的那一年您如果一直是非税务居民的话,无法使用“+1原则”。
*如果不是你名下的房子,根本谈不上指定自住房还是投资房的问题。
*非税务居民不具有自住房免税的优惠。
*频繁换房时,税局如果认为您不是以居住为主要目的,而是以赚取差额为主要目的时,所有的增值当作business income, 必须100%入当年收入计算税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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